癌症醫藥費昂貴 民間籲設基金 並由政府、藥廠分擔

近半年來,台灣癌友團體盼成立類似英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 簡稱 CDF)的倡議呼聲此起彼落,癌症希望基金會自2018年起即倡議推動台灣版CDF,樂見此議題於終於在去年發酵,透過癌友團體齊聲呼籲倡議,希望引動政府與民間關注,以幫助癌友獲得即時適切的治療、提高癌症新藥可近性。

日前台灣癌症基金會呼籲設置台灣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對此,台灣癌症希望基金會也提出不同主張,近半年來,台灣癌友團體盼成立類似英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 簡稱 CDF)的倡議呼聲此起彼落,癌症希望基金會自2018年起即倡議推動台灣版CDF,樂見此議題於終於在去年發酵,透過癌友團體齊聲呼籲倡議,希望引動政府與民間關注,以幫助癌友獲得即時適切的治療、提高癌症新藥可近性。

雖然癌友病團對成立台灣版CDF的理想一致,不過對於台版CDF的兩項執行細節,包括「CDF給付藥品的定義」以及「病患是否該分攤治療費」有很大的歧異,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對於「CDF給付何種藥品?」以及「納入CDF藥品的費用由誰分攤?」的兩項歧見,癌症希望基金會的訴求如下:

Q:CDF 給付何種藥品?

新藥給付審議重點包括安全性相對療效、藥物經濟評估、財務預算衝擊等,因此價格昂貴、成本效益又有待驗證的新藥,就常被健保拒於門外(健保總額畢竟有限)。但考量其救命急迫性,英國的作法是將其先納入癌症藥品基金(CDF)中進行兩年的暫時性給付,兩年內同時收集真實世界資料,驗證新藥有相對的成本效益,才可以納入常規給付。因此,HOPE建議台版CDF,是針對無法納入健保、成本效益有待驗證、但具潛力的藥品提供暫時性給付。

Q:納入 CDF 藥品的費用由誰分攤?

專業臨床判斷為「成本效益有待驗證」的藥品,應由政府與藥廠共同分攤費用,如讓病人承受此重擔(評估新藥成本效益)並不合理。政府具備判斷新藥臨床價值與風險的專業,須肩負管理新藥給付的責任;而藥廠研發的新藥未能獲得健保肯定,也須共同分擔風險,以低於市價的方式申請暫時給付,如真實世界資料驗證有好的效益,則新藥就可如藥廠期望的納入健保給付;

反觀讓癌友不僅沒有能力和專業判斷風險,以常見自費癌藥年近百萬、分擔 20%-30%來計算,每年支付20萬-30萬的藥費,是不小的經濟壓力,可能開啟醫療階級大門,更與英國CDF原創(癌友不需支付藥費)、甚至台灣健保的精神大相逕庭。

再次強調,CDF 是給付「成本效益有待驗證的藥品」,執行方式有各界共識前,衛福部、健保署等相關單位務必以癌友權益為出發點審慎斟酌,才能確保推動制度的美意不被打折。補充說明:根據陳昭姿主任 2020 年 10 月統計,從廠商送健保署審查起算治癌症新藥納保生效的中為日數為 555天,相較非癌症新藥中為日數 304 天、多出近一倍的時間。

以英國借鏡:歷經破產、改革 現已擴大辦理

針對具有臨床使用急迫性、療效不確定性高、且會造成財務衝擊的新藥,英國設立「癌症藥品基金(Cancer Drugs Fund, CDF)」來因應。英國國家健康與照顧卓越研究院(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簡稱NICE)會在90日內對癌症新藥申請案提出醫療科技建議書,以確定是否納入CDF過渡給付,及早由國家給付給需要的癌症病人使用。

過渡給付期最長為期兩年,這段期間同時要求藥廠蒐集病人實際的用藥狀況、使用經驗等資料後再次送審,如果證實藥效可納入常規給付;反之,則讓該藥品退出給付,但會由廠商持續提供藥品,確保用藥中的病人權益。CDF由2011年執行迄今,雖然歷經破產、改革等變動,但成效仍備受肯定,英國政府甚至承諾擴大辦理為創新藥物基金(Innovative Medicines Fund, IMF),使癌症以外的病人也能早期使用、從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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