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高中北區學測模擬考作文以「我的媽媽是代理孕母」為題,引發社群熱議。其實,有關「代理孕母」的討論在台灣已延燒近30年,至今社會仍未形成共識。
桑德爾教授實際以1985年美國知名案件「M寶寶」為例,進一步帶領讀者思考,關於代理孕母的代理行為是否為一種服務?商業代孕是否等於販賣嬰兒?
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瞭解。
雙薪夫妻求子夢 與代理孕母簽約生下女嬰
威廉.斯特恩與太太依莉莎白是住在紐澤西州特納夫萊的一對雙薪夫妻,男方是生物化學家,女方是小兒科醫師。他們想要孩子卻無法生育,因為懷孕會對罹患多發性硬化症的伊莉莎白造成醫學上的風險。於是,他們聯繫了一家為人安排「代理」懷孕服務的不孕症中心。那家中心刊登廣告徵求「代理孕母」,也就是願意為別人懷孕並且生下孩子的女性,藉此換取金錢收入。
其中一名回應廣告的女性名叫瑪莉‧懷特海德,是個育有兩名子女的二十九歲母親,先生為清潔工。一九八五年二月,威廉.斯特恩與懷特海德簽了一份契約,懷特海德同意藉由威廉的精子人工授精,然後在孩子分娩後交給威廉。她也同意放棄自己身為母親的權利,讓伊莉莎白.斯特恩收養那個孩子。至於威廉這方面,則是同意支付懷特海德一萬美元的費用(在生產後付款),外加醫療支出(他還支付了不孕症中心七千五百美元的仲介費用)。
代理孕母反悔留子 道德上契約是否該被強制履行?
經過幾次人工授精手術之後,懷特海德懷孕了,在一九八六年三月產下一個女嬰。期盼著收養這個女嬰的斯特恩夫婦為她取名梅莉莎。
不過,懷特海德卻覺得自己無法和孩子分開,而想要把她留下來。她帶著嬰兒逃到佛羅里達州,但斯特恩夫婦取得法院命令要求她交出孩子。佛州警方找到了懷特海德,把嬰兒交給斯特恩夫婦,然後監護權官司即由紐澤西的法院受理。承審法官必須決定是否強制履行那份契約。你認為怎麼樣才是正確的做法?
代理孕母契約爭議 2大倫理問題浮上檯面
誠然,這不是一項普通的商業交易。所以,你可能會因為兩個理由而對強制履行這項契約有所遲疑:第一,對於一名女子同意為了錢而懷孕,並且把生下的孩子交給別人,你可能會懷疑這是在認知不足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她真的能夠預期自己放棄那個孩子時的感受嗎?如果沒有辦法,也許可以主張她當初的同意是在認知不清的情況下做的決定,一方面是受到金錢需求的蒙蔽,另一方面是對於骨肉分離的痛苦缺乏充分理解。第二,你可能會覺得買賣嬰兒或者租賃女性生殖能力是令人無法接受的行為,就算雙方是自由同意這麼做也不例外。我們可以說這種做法是把懷孕生子當成一種賺錢事業,從而將兒童變成商品,也是對女性的剝削。
體外受精+移植式代孕 仍無法解的倫理問題
然而,體外人工受精術的出現,使得一名女子能夠孕育另一名女子提供的卵子。哈佛商學院的企業管理教授史帕(Debora Spar)分析了這種新式代孕做法的商業優勢。傳統上,尋求代孕的人士「基本上必須購買卵子與子宮綁在一起的單一包裹」。現在,他們可以要求「卵子來自一個來源(包括那個想要孩子的不孕婦女本身,而且許多案例也都是如此),子宮來自另一個來源」。
有些人認為,比起當初造成M寶寶案件的那項安排,今天的商業代孕在道德上比較不那麼引人憂慮。由於代理孕母不提供卵子,只提供子宮與懷孕的辛勞,因此孩子不是她的遺傳後代。根據這種觀點,並非販賣嬰兒,因此對於孩子的主張權就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不過,移植式代孕解決不了其中的道德困境。比起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移植式代理孕母也許對自己產下的孩子沒有那麼強烈的情感依附,但是把母親的角色劃分為三塊(收養母親、卵子捐贈者,以及移植式代理孕母),而不只是兩塊,依然解決不了誰對那個孩子握有優先主張權的問題。
本文來源:《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桑德爾指定授權,10周年全新譯本,收錄台灣版獨家序言】》,先覺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