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明(21)日起,凡是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奶瓶及餐盒,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並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上;各縣市衛生局將會進行查核,若不符規定,應依法下架改正,併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隨著節能減碳觀念逐漸蔓延,不少民眾也開始珍惜資源,使用環保袋、甚至自備杯具、重複使用寶特瓶等塑膠類容器。但是各項塑膠類食品器具的耐熱程度標示不明,民眾重視環保之餘是否也可能威脅到食品衛生安全。
衛生署於100年7月21日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並依是否可重複使用,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施日期為101年7月21日,對象為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等3類產品。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自101年7月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 ,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事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提供購買者使用參考。屆時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之製造日期,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產品標示如不符合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併處3萬至15萬罰鍰。
衛生署特別提醒,民眾於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使用過後應用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