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製劑」不須納入藥品管理? 藥界:質疑專業

為了讓國人能夠盡早接受到生物製劑的治療,一月中,衛福部公告再生醫療三法草案,徵求各界意見,藥界團體原則上,支持此立法架構,在基本法之下,將技術服務與細胞治療製劑(視為藥品)分別納入管理。

取自生物來源的物質,經過操作、製備,注入人體,用來治療或預防疾病,一般稱為生物製劑(biological product),各國藥政法規單位,皆將生物製劑歸為藥品來管理,包括許多抗癌藥品、血友病使用的血液製劑、抗體藥品、基因藥品、疫苗,例如去年的COVID-19疫苗及最近發展的CAR-T細胞、幹細胞等。

應嚴格控管 確保病人就醫安全與成效

細胞治療科技的發展,讓難治疾病獲得一線生機。為了讓國人能夠盡早接受到此類生物製劑的治療,一月中,衛福部公告再生醫療三法(發展法、施行管理條例及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徵求各界意見,藥界團體原則上,支持此立法架構,在基本法之下,將技術服務與細胞治療製劑(視為藥品)分別納入管理。

台灣藥學會、臺灣臨床藥學會、台灣醫藥品法規學會、臺大藥學專業學院國際藥政法規研究平台共同表示,於各界表達的意見中,讓藥界驚訝與不解的是,醫師公會提出,再生醫療所用的細胞,毋須以藥品管理,不僅與世界各國的管理制度相左,並在此邏輯下,進一步質疑藥師「調劑」專業。

再生醫療發展,面對來自不同捐贈者的細胞,用於治療病人,美歐日等先進國家衛生部門,無不謹慎面對,將細胞列為生物製劑,並以完整的藥品管理制度規範之,責成藥政管理單位,嚴格管控其細胞擴增處理過程及最終成品的品質,以確保病人就醫安全,更重要的是,審慎評估其臨床治療效果,確保病人接受再生醫療所獲利益高於其風險,台灣亦當如是。

病人在醫療院所經由醫師診察、處方,藥師調劑後,完成治療,此為國際上,醫療體系運作已久之標準作業模式。強烈呼籲各界重視此議題,對於再生醫療的管理與使用,應與國際規範接軌。

再生醫療使用的量產細胞及基因製劑 各國均依藥品管理

目前衛福部制訂再生醫療三法草案,基本上參考日本於2013年起陸續完成之「再生醫療三法」之制訂與修正。日本再生醫療三法,即「再生醫療推進法」、「再生醫療安全確保法」、及「藥品醫療機器法」,其中日本「藥品醫療機器法」(相當於臺灣的藥事法)就是在確保醫藥品、醫療機器等之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訂定再生製劑專章,所以,再生醫療製劑在日本納為藥品管理,其理甚明。

1.再生醫療製劑符合我國藥事法定義之藥品

再生醫療係將細胞、基因用於人體構造或功能之重建或修復,或用於人類疾病之治療或預防,其範圍包含再生醫療製劑及再生醫療技術。依藥事法第6條,藥品定義係指原料藥及製劑,收載於國內外藥典或處方集,或未載於前項,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或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或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故,再生醫療製劑就是藥品。

2.目前藥品查驗登記審查相關規定,已順利通過再生醫療製劑上市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生物藥品涵蓋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早於2015年7月已公告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迄今已有再生醫療製劑通過食藥署審查於臺灣上市,如CAR-T療法Kymriah及基因治療Zolgensma。

3.醫療機構內,藥師是藥品管理的唯一專業人員,而藥品的製造則需要也歡迎各領域人才加入

醫療機構內,醫師負責診斷及處方,藥師即應確認藥品使用與管理,是藥師法第15條,國家賦予藥師的法定業務,目的是保障病人安全。依藥事法第31條,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應聘用國內外大學院校以上醫藥或生物學等系畢業,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並有五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故再生醫療製劑如同其他藥品一樣,藥品製造業者需要聘僱各類必要專業人員,藥事法並沒有限制一定只有藥師才能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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