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之後】加害者為什麼要這樣做? 該如何避免再犯?

藍挹丰諮商心理師提到,會犯下妨礙性自主案件的人有可能是心理因素、人格偏差、疾病等原因。(攝影師:Karolina Grabowska,連結:Pexels)

長榮女大生命案震驚社會,嫌犯被逮捕也坦承犯行,毫不人道的行為讓人瞠目結舌,無法理解,但罪證確鑿,屬於無期徒刑的重罪,目前已被羈押。群情激憤過後,在加害人受到應有的懲處之後,應該要重視的是「他為什麼要這樣做?」。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藍挹丰說,談討原因並非要同情加害者、網開一面,而是能否降低犯罪頻率、減少往後案件發生機率。

性侵加害者成因 環境偏差、家庭不健全居多

針對性侵加害者的成因,藍挹丰諮商心理師提到,會犯下妨礙性自主案件的人有可能是心理因素、人格偏差、疾病等原因。實務上也觀察到因為曾在性方面有挫折經驗,或是有錯誤學習、錯誤連結,導致發生罪行;當然,精神疾病也可能是其中一項成因,但她提到此單一因素造成罪刑的可能性非常小,雖然社會大眾第一反應都是「這個人有病!」,但實際上的比例比大眾所臆想的低很多。

且精神疾病需要縝密且嚴格的評估才能確診,目前觀察到最可能的因素還是來自於環境以及家庭不健全。藍挹丰提到,探討許多加害者的背景會發現,其實很多從小就不幸福,在偏差、不健全的環境下成長,或是曾受過家暴、侵害等,也都會讓他們長大之後容易失控。

抑制能力失常也無法脫罪 無行為能力需專業診斷

性侵他人的成因太複雜,藍挹丰說,歸因可能是一種行為衝動,性衝動每個人都會有,但多數人都能夠抑制自己的慾望,但有些人因為情緒障礙、睪固酮異常導致抑制能力失常而犯下大錯,或是可能被女性嘲笑外貌、行為舉止,憤而以性暴力壓制、報復,有時候並非是性慾驅動。

但藍挹丰也提到,「抑制能力失常」造成犯行,仍是有罪,並不能以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為由脫罪,僅有依據刑法第19條所言「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才有可能脫罪;即使要以精神疾病為理由,也得經過專業的醫師,審慎診斷。

性侵犯7年再犯率6-11% 戀童癖再犯率超過40%

根據研究,性侵犯7年內的再犯率達6-11%,其中戀童癖再犯率更超過40%,藍挹丰解釋,特殊性僻好屬人格特質,即使接受矯正仍無法自控,只要遇到「誘惑」都有可能再犯,需要長期的監控以及額外法律的壓制,但這些都無法24小時不間斷,因此需要各種層面介入。

法律界、醫界、學界都設法找出可以長期穩定介入的方案,無論是利用法條嚇止,或是心理師給予溫暖的支持,甚至醫療上的矯正,在給予應有的懲罰之外,還能利用其他管道防止再犯。「法律是道德最低限度,約束性侵犯是長期抗戰,以教育、醫療等較柔軟的力量介入,助他們回歸正軌,都會比單純法律壓制來得有效。」

各界介入與理解 才能降低案件發生

重大社會案件的衝擊,都會讓民眾們憤恨難平,「我們應該要理解受害者的傷痛是難以平復的,相關新聞都會引起曾有類似遭遇的受害者不適,媒體也應該適可而止。」藍挹丰同時建議民眾,「對於周遭應該要保有警覺,但也不必過度焦慮。」她強調,在法律的公平正義之下,各界可以給加害者一些理解,而非一味譴責,只有這樣才能減少、降低類似案件發生。

▋延伸閱讀

▋推薦影音

▋關注我們

Back to top
copy sharing but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