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醫糾立法有了重大進展!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經過一整天的討論,在醫糾爭議事件調解程序上,必須在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最多只能延長3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換句話說,新法上路後,醫糾事件最慢必須在6個月完成調解。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只要對醫療事故難以區分責任歸屬,就提供當事人補償給付。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醫糾法草案,不過,行政院版本加朝野立委提案,多達12個版本,且條文複雜,經一整天漫長討論,委員會對部分條文達成共識。
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糾紛調解會(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可向住居地、醫療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申請。
另外,醫療糾紛事件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實施後,不幸發生醫療糾紛,最滿6個月即可完成調解。
此外,參與調解委員必須利益迴避,例如,與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就需迴避。如當事人認為委員立場偏頗,則可申請另為指定。
在調解會成員方面,立委也達共識條文明定,明訂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有信望的公正人士9至27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調解會並得結合心理輔導、社工、志工等人員協助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