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領12萬元! 住宿式服務機構補助大提升

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失能失智人口增加,長照需求日顯重要。為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表示,若個案入住機構接受24小時照顧服務,住宿費對一般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政府對於未領取住宿式補助者予以補助,本年度取消稅率階梯式補助設計,不設排富條款,以緩解住民及其家屬照顧及經濟負荷。

方案採申請制,申請期限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3月1日止,補助對象為機構住民(需為本國國籍之國民),限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

住民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

(二)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

1具身心障礙證明之中度(含)以上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含)以上,且於112年度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

2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且112年1月1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者,於112年度延續入住且累計入住天數達180天以上。

如112年度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依比例給予補助金額,補助採年度1次性定額發給,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元。

符合補助資格者,備妥申請書、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身障證明或長照需要等級認定等文件,逕向當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此外,住民若已離開機構或已歿,因已有入住機構事實,亦可由住民本人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當年度曾經或已經具領其他相同類型之補助(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等),則不予補助;領取此方案補助後,亦不得再申請其他相同類型補助,詳細申辦規則可至各縣市服務窗口諮詢,或上衛福部官網查詢申請作業須知。

 

住宿式服務使用者補助方案

https://1966.gov.tw/LTC/cp-6457-69925-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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