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食品標示新制上路! 消費者看清楚
為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及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於106年1月1日起有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及其他食品標示等7項新制上路。

食品標示7項新制 看過來!
1.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應在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
 
2.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應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
 
3.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須依成分及內容物含量命名為黑巧克力、白巧克力或牛奶巧克力。
 
4.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內容物應如實標示「大麥」,且品名應併列標示實際原料名稱,例如:「大麥(洋薏仁)」、「大麥(小薏仁)」或「大麥(珍珠薏仁)」。
 
5.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內容物須明確標示使用之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
 
6.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屬於「鱈形目」的魚種方可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例如「圓鱈」(俗稱智利海鱸)或「扁鱈」(俗稱大比目魚)不得標示為「鱈魚」。
 
7.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違者最高可罰400萬元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陳怡局長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於106年1月1日製售產品皆應依上述公告內容確實辦理,業者如果沒有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查獲涉及標示不實情形者,將依法處以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延伸閱讀

▋推薦影音

▋關注我們

Back to top
copy sharing but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