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新增 3歲以下腦死判定小生命遺愛人間
為求一線生機,不少罹患先天疾病的3歲以下幼兒必須仰賴器官移植,不過,現行腦死判定年齡為3歲以上,即使病童家屬願意捐出孩子器官,遺愛人間,也無法可據。為此,衛生署放寬腦死判定適用年齡,包括足月出生(滿37週)至未滿3歲的幼兒。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現行腦死判定年齡為3歲以上,3歲以下幼兒無法透過判定進行器官捐贈。如今放寬腦死判定,讓醫師有依據法源可宣判足月出生到3歲幼兒腦死,讓有意捐贈器官的家屬有機會完成大愛。
 
許銘能指出,相較於3歲以上孩童與成人的腦死判定,3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更為嚴謹,必須由2名具有腦死判定資格的「小兒專科醫師」來執行。
 
在判定依據上,由於未滿3歲幼兒仍在發育階段,對於缺氧或腦傷的耐受性較大,兩次判定的間隔時間增加,足月出生未滿1歲,至少間隔24小時,1歲以上未滿3歲的,至少間隔12小時。
 
醫師在檢測呼吸以及腦幹功能狀態仍有所疑慮時,可施予輔助測試,加以確認。許銘能強調,該項修正讓等待器官移植的3歲以下幼兒,多出一線生機。
 
許銘能指出,許多3歲以下的小病童苦等器官移植,這次腦死判定準則放寬適用年齡,明訂3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程序,訂出明確的法制,確實能夠讓許多小病童有活下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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