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食藥署今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一條和第三條,修正重點著重在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並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對國內農藥使用管理的規定,依據科學性資料及風險評估原則,明訂40種藥品在82種農作物類別之殘留容許量,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我國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除了參酌國際規範以外,也考量國內農牧漁業需求,並依國人飲食習慣訂定規範。而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了民眾飲食需求,委由食藥署受理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
 
食藥署表示,評估原則相同,在審核農藥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後,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民眾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後,增修阿巴汀等40種農藥在82種作物類別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並修訂農藥芬普寧在梨果類之作物類別名稱,明訂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排除作物。對於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食藥署也強調,未來將持續針對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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