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母乳哺育  嬰兒奶粉禁促銷
為了避免母乳哺育政策受廣告和促銷活動影響,食藥署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明訂嬰兒奶粉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方式;該辦法預計將自發布後6個月,也就是9月24日開始施行。
 
食藥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3項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要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應列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以及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等標示事項,並標示價格。
 
但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和供醫事人員使用的說明資料上,除了「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外,刊載內容不受限《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的標示事項及價格。且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方式。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將自發布後6個月 (103年9月24日) 開始施行,相關廠商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衛生機關也會強化稽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促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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