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科醫學會呼籲:兒童具有生存與健康優先權
台灣發生的無故殺童案件,殘忍奪去無辜兒童之生存權。台灣兒科醫學會對這類事件強烈譴責,並呼籲兒童應具有生存與健康的優先權,政府決策與行政部門均應以此為鑑,積極行動以避免這類憾事再度發生。
 
台灣兒科醫學會6點鄭重聲明
1.國家施政必須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確認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並且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2.所有人應確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存與健康之優先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適性之發展。
3.應積極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4.兒童受到刑法所禁止之不當嚴重侵害時,應考慮加重加害人之刑責。若無特殊理由,不得任意減輕加害人刑責。
5.應確認兒童有權享有最高可達水準之健康與促進疾病治療以及恢復健康之權利,努力確保所有兒童享有健康照護服務之權利不遭受剝奪。醫療政策應以兒童健康醫療之促進為首務,不得以成人醫療支出之擴張壓縮兒童醫療。
6.應成立部層級或署層級的兒童事務專屬行政單位,避免目前兒童事務分屬不同單位管轄,致有影響行政效率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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