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6月起 塑膠類盤碗碟需清楚標示
你家的塑膠碗盤用起來安全嗎?為了保障民眾食用安全,衛生署今天公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必須標示八大類訊息,其中主體必須清楚寫上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以供民眾購買安全餐具時的參考。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組組長蔡淑貞指出,這項規定正式名稱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
 
規定明確指定,此三類塑膠類食品器具應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國)、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八項。
 
另外,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二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的主要本體,以供民眾選擇安全餐具,避免不當使用。
 
蔡淑貞指出,為使消費者在購買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產品時,清楚瞭解產品相關資訊及注意事項,食藥局於100年7月21日正式公告,包括重複性使用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等物品,從101年7月21日起,需依規範進行標示。
 
為進一步確保消費者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衛生署擴大實施對象,強制規定塑膠類碗、盤及碟也必須符合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產品標示。
 
蔡淑貞說,這項公告將在公告後一年正式實施,也就是明年6月10日執行,業者必須配合。有疑問的民眾可至食藥局網站「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標示公告Q&A」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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