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美服務廣告誇大 衛署加強管理
隨著醫學美容診所愈來愈多,緊接而來充斥不少問題,如醫療收費金額差距很大、誇大不實之醫療廣告、執業人員資格未充分揭露等問題等,導致醫美消費糾紛事件頻仍;衛生署表示,針對醫療收費、醫療廣告及民眾知的權利等常見爭議事項將加強管理。
 
衛生署於101年7月26日已行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不得擅立收費項目,其自費收費事項並應以公告或張貼等方式揭示於機構明顯處,以利民眾查閱;並且應開立載明收費項目之收據,供民眾知悉。
 
而針對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內容如涉及「仿單核准適應症外的使用」(Off Label Use),應符合5項原則,1、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2、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3、應據實告知病人,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且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5、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衛生署強調,醫療機構及醫師應謹慎評估其效益及風險,充分告知病人,取得其同意始得使用,避免發生醫療爭議,且不得為醫療廣告;並在機構內明顯處主動懸掛或張貼醫師專科證書,非為本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專科醫師別,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以免誤導或致民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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