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署籲推動醫療責任明確化 扭轉醫療生態
台灣地區的醫療生態平衡,一直是國人關心的議題。確保病人權益下,衛署主張推動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擬具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修正草案「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以節制醫事人員因醫療糾紛所擔負的刑事責任,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創造共贏。
 
台灣自民國75年通過醫療法,78年起辦理醫院評鑑,84年開辦全民健保,讓民眾之就醫可近性高,至今已有超過8成的滿意度,惟醫療爭訟案件卻逐年攀高,依研究報告顯示,台灣醫師每年平均約有36.7位醫師因醫療糾紛被刑事起訴,遠高於美國的每年約1.2位(0.004/百萬人口)。
 
依據本署統計醫療爭議案件數據顯示,至2011年已超過每年550件,其中8成為刑事訴訟,科別以外科最多,佔34.2%,其次為內科28.3%、婦產科14.9%、及兒科8.5%,傳統四大科即合計超過85%。究其因,民眾習以刑事附加民事賠償方式提起爭訟,無須負擔舉證責任與擔負訴訟費用為其優勢,然因我國刑法中有關過失責任並未區分過失程度之不同,使現行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負刑責,造成醫師高犯罪率之怪現象,另一方,則因刑事、民事裁量基礎的不同,民眾難以獲得合理之賠償,其結果雙方既同受司法訴訟過程之煎熬,無助於糾紛之解決,卻對醫療體系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不僅影響內、外、兒、婦、急診等高風險醫療專科之投入意願,亦助長防禦性醫療行為。
 
醫療之本質在救死扶傷,不論在醫療相關法規或醫學倫理守則,均要求醫師施予醫療之強制性,加上醫療本身難以避免之風險與個案之獨特性與不確定性,自不同於其他業務行為,不論輕重皆課予業務過失之刑事責任,不僅衍生防禦性醫療問題,亦導致醫療生態嚴重扭曲,如:救醜不救命。
 
若可將醫師應負之刑事責任於醫療法中明訂,將有助減少民眾向來以刑逼民之習慣,轉而採民事求償,再搭配推動醫療事故賠償制度,期待緩和醫療訴訟,挽救流失中的四大科及急診醫師人力,並省下因畏懼醫療訴訟所導致之醫療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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