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傷行為的「危險人物」
◎ 優活健康網新聞部

內心壓力、掙扎、憤怒、急躁以及空虛等感覺是看不到、摸不到的,當這些情緒困擾變得令人無法忍受時,主動讓身體受到疼痛或受傷,在流出一滴滴「紅色眼淚」時,內心痛苦變得看的到、摸的到,苦痛的張力得到舒緩;這是自傷者無法抗拒的「致命的吸引力」。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陳三能醫師表示,自傷行為對自傷者意義,除了作為「心靈止痛藥」外,更是一種苟延殘喘的「求生方式」。自傷者透過自傷行為轉化內心的憤怒、沮喪,表達出對現實的不滿或委屈。有時引起親人的擔憂或憤怒,這讓自傷者覺得能夠藉此控制他人的關注。所以,自傷者很少有自殺企圖,相反地,有些自傷者會刻意顯露傷口,並渴望因此讓令他不滿意的生活得以產生變化。然而,部分自傷者則是自責、愧疚的,他們藉由自傷的方式來懲罰自己,或減輕自己的罪惡感而掩飾傷口,不讓家人發現。

情緒容易不穩定,且有情緒抒發困難的人,是自傷行為的「危險人物」。研究統計發現,自傷者通常不擅於表達情緒。在他們的成長過程中,個人的喜怒哀樂等情緒的表現是不被接受的。例如:出生於被父母輕視或忽略的家庭(如:父母有一方罹患嚴重的身體或精神疾病,或家庭破碎、分離);或者,在童年或青少年期有創傷經驗的人(如:家暴、亂倫或性騷擾);以及,在人際關係上有敏感、脆弱、容易受傷、有自我責備傾向的人也容易出現自傷行為。

自傷的方式有很多種:用刀片、玻璃或剪刀在內外側手臂割或刮,是最常見的自傷方式,或者用熱水或香煙燒灼身體。此外,用頭撞牆、徒手或用東西毆打頭、臉或其他身體部位等自我攻擊行為;或者自咬嘴唇、手指頭;摳、咬、抓傷自己的身體;扯頭髮、拔毛(頭髮、睫毛或眉毛)等強迫性質的行為,上述自傷方式多發生在邊緣型人格違常、創傷後壓力疾患(家庭暴力或性侵)、暴食厭食症、情感性疾患的患者身上。嚴重傷害的自傷方式則有挖眼睛、閹割、截肢等,此類自傷方式多發生在病況嚴重的精神病患者身上(如:精神分裂症的發病期)。

陳三能醫師說,相較於一般受傷時的保護反應,自傷者對身體疼痛的反應是一種自我麻痺;隨著自傷行為的增加,原本感到痛苦舒緩的感覺會慢慢減弱,因此自傷的範圍會變得愈來愈大,傷口愈來愈深。假如自傷者當下的情緒是衝控、無法控制的,就會有生命的危險。假使自傷程度持續嚴重化發展,自傷即是自殺的前奏。因此,習慣以自傷方式慰藉內心痛苦的人,應及時求醫診治,找出痛苦的原因,並學習應付心靈傷痛的適當方法才是治本之道。(文章摘錄自/優活健康網站內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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