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衛生局公布市售染髮劑檢驗結果

春天的腳步還沒走遠,天氣乍暖還寒,您是否也準備換季,從「頭」開始打造新造型呢?染髮變色是讓您變化外型、轉換心情的最佳選擇。但染髮劑多由化學成分組成,不當使用或不合格產品所引發之問題時有所聞。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對轄內的造型髮廊、美髮材料行..等,進行市售染髮劑之品質檢驗,共抽驗15件產品,檢驗結果發現有8件不合格(53.3%),其中有2件涉未領有許可證字號,另有6件經檢驗發現染髮劑成分與行政院衛生署原核准內容不符。此外;抽驗之產品中有4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附件1)。檢驗不合格之產品,已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進行後續查辦。

為確保安全使用染髮劑,避免可能產生副作用,行政院衛生署對染髮劑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含藥化粧品基準表」中,化學成分「p-Phenylenediamine」、「o-Aminophenol」等列屬染髮劑成分,含有該表列成分之化粧品,屬「含藥化粧品」,需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16條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俟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本次查獲之「義大利莎波LK 樂開持久染髮霜7/7」及「伊采染髮膏綠色原色0-33」,分別查無相對應之許可證及許可證字號已註銷,涉屬未經許可即擅自輸入、製造之含藥化粧品,可依同條例第2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另「立美特NO PPD高亮彩染髮霜」等6項,經檢驗發現其含有之染髮劑成分與行政院衛生署原核准不符,疑涉自行變更染髮劑配方,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21條:「輸入/製造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之核准或備查事項,非經核准或備查不得變更」,違者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應標示「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於外盒包裝上。本次抽驗之「威卡羅染髮膏10.0號」未標示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等;「丹蔻麗天使染髮膏3/66」未標示全成分、進口商地址、批號或出廠日期等,可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想要擁有美麗健康的髮色,購買染髮劑時一定要留意所使用之產品是否符合規定,並可逕自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以許可證字號查詢產品資料,並參閱該署公告之「染髮劑注意事項」(附件2)。選購化粧品時,應謹守「一不二要」原則:「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以上訊息刊登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違規情節

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條文

罰則

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含藥化粧品

第7條

第2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含藥化粧品

第16條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輸入之含藥化粧品

第10條

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製造之含藥化粧品

第21條

化粧品標示違規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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