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炎】爆肝工作 北市訂工時上限

【肝炎報導】

 

文章轉自2011年6月22日人間福報

【本報台北訊】為防止工作過勞死,台北市率先對特別行業訂定工時上限,針對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範的保全等三十八項行業,依勞動密度分三大類訂出工時上限,最快七月底實施。雇主一旦違反,將回歸勞基法,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款。

台北市政府昨天通過「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草案,台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指出,預計七月一日辦理預告程序,公告一個月內若勞資雙方有異議,可提出陳述意見,市府會視情況舉行聽證會。

依約定書審查基準中所訂定的工作時數標準規範,大部分行業必須遵守每日正常工作時限,連同加班,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總工作時數也隨之調降,依各類行業特性及工作強度等差異性,分為三大類。

遭外界形容為「血汗工廠」、「爆肝」,勞動強度較高的工作,如資訊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的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及手術室等部分醫事技術人員、全業運鈔、人身保全等,訂為二百四十小時;中度勞動強度者,如公務機關的技工、工友,首長或救護車駕駛,為二百六十時;工作強度較低者,如駐衛保全、抽水站人員等,訂為二百八十八小時。

受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範的三十八類行業,工作性質不一,勞工局表示,醫療保健服務業和航空業的工時最不容易擬定,前者涉及醫病關係,可能遇上動手術等緊急案件,後者經常有超長航班問題,一出勤可能會待上十六小時以上,特別規範二者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可超過十二小時,但須間隔十二小時再出勤。

陳業鑫指出,依現行規定,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範的行業,僱主可和勞工另行約定工時等,約定書須交由當地勞工局核備,但因中央至今沒有統一審查標準,北市考慮工時過長,危害勞工健康,因而自行下修工時上限,並不違背中央法令。

陳業鑫表示,審查基準不溯及既往,將發出行政指導函給各單位要求換約,只要勞工工作地點在北市,雇主就須受約束。未來雇主若違反約定書核備工時,將回到勞動基準法各條規定開罰,視情節輕重,不排除公佈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不過外界質疑,北市一旦頒定工時上限審查基準,恐造成全台同行業的勞工工時不一情形;對此陳業鑫回應,已建議勞委會統一訂定標準,歡迎其他縣市願意比照北,「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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