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收養育嬰假 增進親子關係
今年十月底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修正案」,擴大收養父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範圍,從原先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起始時間,「獲得法院裁定/確定認可後」,提前至「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由於收養父母沒有產假,比起一般父母更需要育嬰假培養親子關係,提前育嬰假,將有助於培養親子間關係。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共同合作進行「臺北市被收養人生活狀況及收養家庭福利與服務需求調查報告」發現,兒童被收養後,七成六在三個月內就適應了,由此可見,收養後的前三個月,是與孩子建立關係的黃金期,這段期間需要養父母多花費時間相處、陪伴,協助被收養兒童適應新環境,緩解情緒與行為等問題。
 
該調查亦指出,有六成三的收養家庭獲得法院收養裁定前就有請育嬰假的需求,且他們認為,育嬰假不應因其收入高低有所差異;另外,透過機關收養的父母,有將近七成表示在「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需要育嬰假,而且有四成左右認為一到三個月才夠。
 
兒童福利聯盟希望為收養父母爭取擴充福利,使其與一般父母接近,這次初審通過後,兒盟也期待後續維護被收養兒童權益之法規,能夠繼續順利推動,創造友善收養環境,並能帶給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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