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話題不斷 食藥署擬業者檢驗草案
這兩年食安問題層出不窮,食藥署預告將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食品三級品管」概念,公告業者將於今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性檢驗,未依規定落實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
 
食藥署姜郁美副署長表示,首波公告對象有「肉類加工食品工廠」、「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水產品食品工廠」、「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及「特殊營養食品業(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的業者)」,並規定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工廠,應對產品所使用的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
 
而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及輸入業者,則應對食品添加物成品進行重金屬含量檢驗。至於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則應對特殊營養食品成品進行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檢驗,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一次;一旦應檢驗的主原料或成品沒有達到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需逐批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至少應保存至該批產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
 
經公告實施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進行檢驗,將依違反《食安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恐將面臨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若被廢止食品業者登錄,則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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