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炎報導】

 

轉貼文章資料來源轉載於行政院衛生署新聞 2010年6月3日

中央健保局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推動肝炎防治計畫提升肝炎患者的照護品質,於9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慢性病毒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以下稱試辦計畫),同時訂定治療用藥?付規定。其後,每年提撥專款支應該試辦計畫所使用之藥費。


全民健保於98年10月1日實施第6次藥價調整作業後,一部分藥費節餘,即預備使用於有實證支持治療效益的給付對象及範圍,期使病患能及早接受有效的治療,其中B型肝炎用藥之擴大給付,即為98年11月1日第一波放寬給付規定之藥物。


由於一般肝硬化患者之肝功能指數多處於正常值範圍,因此在健保局於開放第一波擴大B型肝炎治療藥物給付條件後,仍有醫藥專家反應,肝硬化患者仍無法被涵括在內。且依據臨床實證,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之肝硬化病患,長期使用口服抗病毒藥物,確可降低未來產生肝癌或肝衰竭之風險,故健保局於99年7月1日再次開放將肝硬化病患納入口服抗病毒劑治療之給付範圍,收案條件如下:
一、 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且血清病毒量HBV DNA≧ 2,000IU/mL者。
二、 診斷標準:
(一) 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二) 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該給付條件放寬後,預計將有1,000至1,500位肝硬化疾患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5萬的藥費。
此外,考量臨床試驗結果對於口服第二線抗病毒藥物使用期限之適度延長,已無安全性之疑慮,健保於99年7月1日同時更將B肝使用第一線藥物產生抗藥性所使用之第二線治療藥物之給付期限,由原先之二年延長為三年,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再治療一次,療程為三年;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年。預計將有2,000位病患受惠,每個病患一年可省下約8萬8千元的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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