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澱粉罰責 立院擬最高1500萬元
毒澱粉事件讓消費者人心惶惶,購買澱粉類製品時,總會仔細看著外包裝標示,不過,目前市售這類食品大都寫上「修飾澱粉」,讓人有看沒有懂。為此,衛生署食藥局局長康照洲今天在立院強調,將加強稽查化製澱粉標示,違法就開罰。
 
至於毒澱粉相關罰責上,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續審「食品衛生管理修正案」,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目前朝野已有共識,罰款最高可至1500萬,刑責則分為違法添加處2至7年,造成重傷處7至10年,如致人死亡,則處無期徒刑。
 
國內食品業者違法使用未經核准「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波及粉圓、粄條、黑輪等食物,讓食品安全亮起紅燈,甚丟臉丟到國外,引起許多國家注意。
 
為此,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加速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希望在休會前能三讀通過。昨日委員們增列「問題澱粉條款」,今天則針對重罰部分,進行討論。
 
立委蘇清泉表示,刑責方面較無爭議,至於罰款部分,部分委員認為,應該提高至2000萬,但考量實際情況,不能淪於喊價,目前最可能範圍是最高1500萬。
 
另外,在標示方面,許多民眾發現食品包裝成分僅標示「修飾澱粉」或「食用化製澱粉」,根本不知道吃下肚的東西安不安全。是不是毒澱粉,吃了會不會傷腎。
 
對此,康照洲表示,依規定業者如使用修飾澱粉,必須標示全名如糊化澱粉、醋酸澱粉等。如未完整標示,依現行法可處3到15萬罰鍰。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則是4萬到20萬。即日起,將要求各地方衛生局加強查核修飾澱粉標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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