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糾 院方應在48小時內主動溝通
攸關國人就醫權益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預定在1月9日進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討論議程;不過,上午委員會決定先審議各委員版本,召委蔡錦隆認為,該項草案不能再拖下去,否則將會損及病患權益。
 
經過一整天逐條審議,與會立法委員一致同意,在遇到醫療糾紛時,醫療(事)機構需在48小時(兩個工作日)內,指派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或專業人士,與當事人、病家說明溝通。
 
另外,100床以上規模的醫院需設置醫療糾紛關懷小組,成員必須由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及當地主管機關等相關專業人士組成。至於少於100床的醫院或診所,則應由專業人員負責說明溝通。
 
儘管立院積極討論,但包括醫改會等民間多個團體,一致要求立院暫緩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主要原因在於行政院版草案強調「強制調解」,以致於病患及家屬無法瞭解真相,而醫界也失去除錯機制,醫師可能繼續犯錯。
 
行政院版草案規畫,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需進行調解,由各縣市衛生局組成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不成,當事人才得以提出刑事訴訟,目的在於減少浮濫興訟,病患及家屬可在100天內,就可獲得補償,上限為200萬元。
 
醫改會等團體則認為,在面對醫療糾紛時,當事人及家屬最想要的是知道真相,而不是在於賠償金額多寡。希望在調解階段,就應啟動事故鑑定機制,查出真相,再討論後續賠償問題。
 
對於民間團體的抨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則相當不以為然。今天質詢時痛批,這些民間團體永遠只會丟問題,卻從來沒有提出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

▋延伸閱讀

▋推薦影音

▋關注我們

Back to top
copy sharing but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