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補償金200萬? 民間:給付基準有陷阱
衛生署報告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提出延用「生育風險救濟試辦計畫」的補償辦法,一審判決約100天可拿到最高200萬元的補償金。今日長期推動生育事故補償的民間團體質疑,計畫的補助對象是醫療院所,又規定病人無法追究其他責任,補償金更需扣除其他政府單位賠償金,補償辦法陷阱重重,值得討論。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上個月開辦的「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是鼓勵提供接生的醫療機構,與發生生育事故的病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政府依傷殘程度提供最高200萬的救濟給付補助給醫院,促進醫病雙方化解對立關係。
 
然而,生育事故救濟金的協議書規定「補償金額高於衛生行政機關審定金額時,雙方同意以審定金額作為實際補償,病人也不得在追究醫療機構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也就是即便病人損失超過200萬,也僅能拿到200萬補償金,且補償金額必須扣除掉其他政府相關的補償金,如勞保補償金。黃淑英理事長表示,這樣的補償機制從生育事故過渡到一般醫療糾紛,不僅補償對象優厚醫療機構,而非受害病人,且設限重重,限制住民眾對醫糾處理方式的選擇權。
 
黃淑英理事長建議,第一,必須先確立賠償精神是針對醫療機構或是受害民眾,政府應開辦基金直接給人民補償,而非醫療院所。第二,強制先調解後訴訟,或先訴訟後調解都不理想,建議以和解阻卻民事訴訟。第三,200萬元的上限是否能完全補償病人一輩子的損失?必須再加研議。第四,政府、院方、醫師負擔賠償金的比重各說各話,很難有一個固定比例,可視單一案件責任歸屬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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