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局:胃藥不得標示酒醉及解酒之適應症
有關胃藥不能解酒乙事,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衛生署早期核准胃藥具有解酒、治療酒醉的療效,近期該局重新評估檢討該類藥品解酒的療效,評估結果為該類藥品成分為sodium bicarbonate、magnesium carbonate及生藥,未具有解酒、治療酒醉療效。該局於101年8月28日公告,統一刪除藥品含「酒醉」、「口渴酒醉」及「消暑解酒」之適應症,避免誤導消費者。

國內原核准有「酒醉」、「口渴酒醉」及「消暑解酒」適應症之藥品共計5張,4張許可證已於9月30日前完成適應症的變更,刪除解酒、酒醉適應症,1張將辦理藥品許可證的註銷。

另有關藥品廣告部分,依據藥事法66條第3項規定,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食品藥物管理局將發函衛生局停止廠商立即停止刊播宣稱具有解酒效能的廣告。

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建立藥物安全資訊主動監控機制,除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之外,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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