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染肺結核 在台治療免遣返
雇主注意!疾病管制署今日宣布,1月17日開始,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的遣返條件,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的健檢,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雇主必須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母國,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將於1月15日修正條文規定,公告雇主於外籍勞工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
 
疾管署指出,國內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有260名外勞確診肺結核,如在台治療,可減少雇主新聘僱外勞的成本與等候時間,今年1月17日開始,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須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接受每周至少5次「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都治關懷服務。
 
疾管署強調,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於完成藥物治療後,雇主須檢具該治療院所核發的再檢查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衛生局備查,但外籍勞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仍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將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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