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販售進口食品 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近年來「雷神巧克力」、「薯條三兄弟」、「一蘭拉麵」、「兔兔棉花糖可可粉」等進口的流行食品,一度引發民眾搶購潮,有些業者因而透過網路直接郵購海外商品(即俗稱「平行輸入」)、或出國旅遊之便攜帶回台灣等管道販售;食藥署表示,販售進口時下流行食品者,需辦理輸入查驗後才可販售;否則,將依違反食安法裁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檢視兩方法 保障權益又安心

食藥署指出,將未經食藥署查驗的食品轉售販賣給國人,此販賣行為不但可能觸法,而且購買的消費者還可能買到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的產品,建議消費者可由下列步驟檢視商品:

(一)購買前認清食品標示:

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市售包裝食品外包裝或容器應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1.品名、2.內容物名稱、3.食品添加物名稱、4.淨重、容量或數量、5.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6.原產地(國)、7.有效日期、8.營養標示、9.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等資訊。購買前應確認是否有中文標示,並閱讀食品標示上之相關資訊後進行選購;勿購買或食用標示不清、來路不明的食品,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二)發現日本5縣市商品,勿購買並通報衛生機關:

因應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事故,食藥署署於100年3月25日起禁止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食品進口,針對其他地區之9大類輸臺食品則逐批查驗輻射殘留值;另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日本輸入包裝食品應依其原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如:日本東京。若於市面發現前述5縣食品或有疑慮之食品,勿購買,並通知當地衛生局或撥打1919全國食安專線檢舉。

自用變商品 買賣不成恐受罰

食藥署提醒,販售進口時下流行食品者,需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辦理輸入查驗後始販售;如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而有販賣銷售行為,將依違反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裁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之罰鍰。

而至海外歸國的旅客,隨身行李中食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或非供販賣,其價值在1千美金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請勿攜帶超過規定之食品,以免衍生通關問題。有關得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可參考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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